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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五十九条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开挖基坑的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第六十条 边坡防护作业,应当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1)脚手架必须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
  (2)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的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脚手架要设置栏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通行;
  (3)脚手架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0.3m;
  (4)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必须从上而下地拆除。
  第六十一条 挡墙、护面墙等砌筑工程施工时,墙下禁止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当设防滑条。禁止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须使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交叉作业。不得采用从上而下自由滚落的方式运输材料。
  第六十二条 抗滑桩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滑动面、滑坡体进行监测,明确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章 航道、港口工程
第六十三条 航道、港口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施工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应当进行防水处理。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禁止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除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外,还应对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船舶调遣和拖航等施工作业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施工船舶转运材料、成品、半成品作业时,禁止超载或偏载。
  第六十六条 水上抛石作业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禁止施工机械料斗跨越人员或船员室。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石块,石堆陡坡下严禁站人。夜间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抛石完成后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封固,并对料斗进行回收、平放、封固于船板上。
  第六十七条 沉排、铺排作业时,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充、抛砂袋施工,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第六十八条 水上吊装作业前,应根据吊装物品的种类、形状和重量,选配适宜的起重船机设备、绳扣及吊装锁具,构件应清理干净。起吊后,起重设备在旋转、变幅、移船和升降钩时应缓慢、平稳,吊装的构件或起重船的锚缆不得随意碰撞。用自动脱钩起吊的块体在吊装过程中严禁碰撞任何物体。大型构件吊装时,应用起重船上的绞缆机钢丝绳控制其摆动。起重船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80%。
  第六十九条 打桩船作业前,应进行水深测量,并清除水下障碍物。打桩船和运输船驻位应按船舶驻位图抛设锚缆,并设置浮鼓,锚缆不得互绞。立桩时,打桩船应离开运桩驳船一定距离,并应缓慢、均匀的升降钓钩。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上下桩架。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在可能溜桩的地质条件下,打桩作业应认真分析地质资料,并采取预防溜桩的措施。
  第七十条 强夯施工应设置警戒区。警戒区的警戒范围应通过试夯确定,但不得小于起重机吊臂长度的1.5倍。夯击时,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或采取其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修理夯锤或清理夯锤通气孔应将夯锤平放于专用支墩上,不得在吊起的夯锤下方作业。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夯锤或负载行走时,总起重量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o%,夯锤应处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夯锤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5m。在强夯过程中发生粘性土吸锤时,夯锤不得直接强行起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大中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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