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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及时预防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都曾就此专门发出通知,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健全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及时有效地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报告渠道单一、职责不清晰等问题,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像(图片)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它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一)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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