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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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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1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州(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省政府主管部门、州(地、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件1小时内报省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青海日报》等主流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媒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反映要全面、客观。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从互联网上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网站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收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报告。

  

  (四)整合各类紧急接警系统,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统一的综合接报平台,24小时接收公众紧急事务报警。综合接报平台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的同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要探索建立统一的非紧急事务接报系统。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牧区、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六、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文字精练。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七、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信息报告的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研究制定2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工作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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