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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乐府办[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2-29
【实施时间】 2008-0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实施方案》及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服务管理、住院转诊等相关制度措施。组织编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材料及相关表格。各有关单位同时制定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地税社保征稽局、社会保障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各国营农场。

  (四)第四阶段:缴费筹资(4月16日一6月10日)

  1、组织参保登记与缴费工作。

  (1)各有关单位向居民发放申请登记表、参保表、册、卡、证、入户调查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进行造册登记,动员居民积极主动缴纳保险费等工作同步进行,尤其对部分城镇居民居住分散、人户分离、外出打工联络困难等情况,各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方案,采取上门服务等一系列办法,把工作做细、做实。

  (2)县城镇居民医保办要做好接纳和受理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登记及组织计算机录入、医疗证核发等工作。

  (3)县地税社保费征稽局负责征缴工作,可采取委托收缴或学校代收等灵活多样的征缴办法,方便居民缴费。并举办各有关单位业务人员保险费征缴培训

  2、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规范基金管理。

  (1)县地税社保费征稽局要认真核实汇总参保居民人数、居民缴费等情况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划拨县则政补助资金。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及时拨付县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时上报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材料。

  (2)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专项审计等制度,每年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基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促进基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启动医疗补偿。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医保补偿。

  (1)县城镇居民医保办要根据卫生布局和便民服务原则,合理规划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加强管理,建立定点准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县卫生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协调,加快各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引导参保居民正确看待看病治疗。

  (3)县民政局、卫生局要认真做好县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参保居民获得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扩大受益面和提高补偿水平。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审计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地税社保征稽局、各国营农场。

  (五)总结检查阶段(2008年第四季度)

  按工作任务目标,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阶段性总结,开展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四、职责分工

  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如下:

  (1)县卫生局、地税社保费征稽局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县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3)县地税社保费征稽局负责牵头做好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

  (4)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组织引导城镇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积极参保,并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及代收保险费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及时提供户籍信息等工作。

  (7)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宣传、药监及物价、统计、监察、各国营农场等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能的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表》规定的步骤、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抽调精兵强将,指定专人负责,特别要做到领导重视,亲自参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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