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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商贸发[2010]428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祝斌郝建彬
  电话:010-8509374785093750
  传真:010-85093749
  附件: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2.____省(区、市)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3.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5.示范企业申报书内容提要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工作联系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已开通示范类型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三、示范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9.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1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0.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30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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