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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10-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8.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系统,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治理情况,企业应当每季度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提取专项治理费用。要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本质安全度。
  10.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要制订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和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要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企业生产现场安监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享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严格执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安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内安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2010年年底前安装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在2年内安装完成。大型尾矿库要在3年内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14.严格对外委外包工程的监管。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外委外包工程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方面的责任。
  15.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储备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等,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做好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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