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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0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污水系统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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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5.2.1 报告程序
  (1)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发生污水系统突发事故后,在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市城投集团和市城管办。
  (2)市城投集团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将初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5808066)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5251105)。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是否报请市政府启动预案。
  (3)污水处理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情况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城区、各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故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5.2.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和影响范围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2.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4号)执行。
  5.3 后期处置
  5.3.1 应急结束
  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和得到控制,由指挥部负责决定、发布、宣布解除或调整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必要时可发布公告,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3.2 善后工作
  污水系统突发事故紧急处置后,各有关污水系统运行企业要迅速采取措施,保证污水系统运行安全,并协助当地政府救济救助受灾居民;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报上级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5.3.3 调查和总结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突发事件展开事件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3天内提供事件处理报告。事件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对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审定。指挥部同时将突发事件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5.4 工作要求
  当发生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单位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并向指挥部负责,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小组,确保人员数量足够、技术业务熟练、装备设施齐全,关键时刻能及时调度到位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科技保障
  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各级处置人员、抢险指挥车均配备相应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市排水公司、区政府、区城管办值班电话或“热线”接到社会各界外来所报的突发排水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同时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加大科技含量,逐步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发挥科研的重要作用,建立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重大决策,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6.2 物资装备保障
  为了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各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应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统一调用。
  6.3 应急力量保障
  (1)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力量:由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小组组成,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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