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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ⅰ级:污水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事故。 ⅱ级:①污水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造成设计规模在6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持续停运12小时以上。 ⅲ级:①污水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造成500户以上居民房屋污水满溢的污水管道损坏事故;③污水管道损坏,造成主城区以内主要道路完全丧失通行能力24小时以上;④污水系统主要污水泵站非正常停运24小时以上。⑤造成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持续停运12小时以上。 ⅳ级:①污水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安全事故;②污水管道损坏,造成主城区以内主要道路完全丧失通行能力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造成河道水质严重恶化、某一污水系统大面积污水满溢。③污水系统主要污水泵站非正常停运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 预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评估市城投集团负责城市污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对管网运营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管网改造计划。 4.2 监督检查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对市城投集团等污水系统经营单位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5 响应和要求 5.1 应急响应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故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1 ⅰ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 5.1.2 ⅱ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 5.1.3 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5.1.4 ⅳ级应急响应 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5.1.5 未达到ⅳ级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 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处理,由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对所管辖范围的污水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相关单位配合。各责任单位必须将应急处置每日进度、现场情况和影响及时反馈至指挥部办公室。 为及时有效应对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可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补充和调整后的标准应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6 次生灾害处置 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的次生灾害,属地污水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报告。 5.2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5.2.1 报告程序 (1)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发生污水系统突发事故后,在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市城投集团和市城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