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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0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杭州市城市污水系统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接上页]
(4)应急管理力量: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4 资金保障
  (1)市、区两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受损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城市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的补助。
  (2)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援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救援款物的发放、使用工作。
  6.5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批学校、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在紧急状况时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6.6 社会动员保障
  (1)污水系统的应急抢险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承担救援的义务。
  (2)各级城区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污水系统应急处置工作。
  
7 宣传、培训与管理
7.1 宣传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预防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水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7.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水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培训。重点抓好污水系统运行企业人员、专业抢险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3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与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滞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临阵逃脱的人员,以及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7.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单位每年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工作和人员的调整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各城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订相应污水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批准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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