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64号)要求,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规范整顿,着力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进一步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形象,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办法》出台前在我市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违反规定从事《办法》第二十六条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中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运用情况,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四)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授信额度、在保余额、担保放大倍数、缴存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审制度、内部风险控制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等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情况。 (八)近一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明细(注明在保前十大客户)、担保总额、已发生代偿及代偿损失情况等。 (九)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采取市、县、区(包括开发区,下同)联动方式进行,从2010年10月开始,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10月30日前)。 召开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全市规范整顿工作。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担保机构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贷款卡、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等情况进行摸排,深入分析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指导县区制定整顿方案。发布规范整顿通告,组织动员担保机构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规范整顿工作。 (二)整改规范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1、自查自纠。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和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和整改情况。 2、重新登记。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如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主动向所在县区融资性担保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目录附后)。经县区主管部门核实,由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送市金融办。其中,市及以上国有独资或控股担保公司可直接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同级国资委或其主管部门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 3、变更审批。对规范整顿期间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及规范整顿要求做好审批工作。 4、变更注销。对规范整顿后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应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对此前开展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 各县区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适时跟进推动整改达标工作,及时处置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2010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要将整改规范工作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市金融办。2010年12月31日前,由市金融办汇总上报。 担保机构在自查自纠、重新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具体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不良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