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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考试、阅卷、登分等重要环节以及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认真贯彻原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依法治考、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3号),认真落实学校对学生日常锻炼公正评分情况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工作。招生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五)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录取工作过程必须明晰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平、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名额分配”招生、“零志愿”录取、“择校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条件要严格审查,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应平均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零志愿”必须按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中招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各区县应建立和健全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保密制度、招生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招生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廉政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招生工作接待制度等中招监察制度。 (二)加强中招工作现场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有效监督措施;要加强与各级招生部门的沟通,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要参与招生部门的检查、接待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并研究对策。 (三)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2007〕3号)关于“注重实效,强化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落实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2009年中考的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四)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秩序。各区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五)加强对考生的纪律教育。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教育,使其了解考试规则、要求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考生提供的本人材料应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