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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3-23
【实施时间】 2009-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加强考生信息管理。凡属于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对失密、泄密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
  
  (七)加强信访接待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考生接待制度,应明确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三校生”招生考试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监察工作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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