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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目标任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突出全面覆盖、彻底治理、完善制度三个环节,排查覆盖面达100%,限期内整改合格率100%,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 自治区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蔡毅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井植朴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安监局、监察厅、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文化厅、质监局、环保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工商局、消防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地矿局、农机局、交警总队、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阿扎提·伊利雅斯任办公室主任,每个成员单位安排一名处级干部任联络员。 三、排查治理范围 各地、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棉花加工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二)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和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商场、批发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四)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大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四、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自治区《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情况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七)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