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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08]99号
【颁布时间】 2008-02-28
【实施时间】 2008-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3.认真做好年度妇幼信息统计工作。完成妇幼信息年报统计、年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分析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出生缺陷监测报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网络直报统计共五份报表的年度报告。为加强依法统计报告,提高统计监测质量,实行签字制度和退回制度。上报自治区的统计资料都必须经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签字,未经签字所报信息资料一律退回。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质量评价,完成统计人员培训,推动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规范管理。

  

  4.依法加强妇幼卫生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促进和规范产前诊断工作的开展。把妇幼卫生执法监督纳入卫生统一执法。要对非法行医、非法接生、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坚决依法查处和打击。要对提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服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妇幼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与监督管理。自治区统一《出生医学证件》信息管理。

  

  5.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根据中期评估结果,认真查找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阶段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6.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考核指导。要加强定期监督考核工作,提高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质量,提高早期识别高危孕产妇能力,减少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

  

  


  三、健康教育工作

  

  认真实施《2007年烟草控制与健康素养监测项目管理方案》,完成重点人群烟草流行监测和健康素养监测任务,做好烟草控制干预。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配合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等各项卫生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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