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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具体体现在:建筑施工进入高峰期,“高、大、难、深”项目明显增多;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许多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水平不高,潜在的安全隐患比较多。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层层建立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考核奖惩,做到制度保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严肃认真。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在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前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冶金、机械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0年底完成一批试点。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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