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厦交建[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足6个月的合同段,其从业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考核;对上半年完工的项目,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信用考核登记工作。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并经调查核实后,直接对参与本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督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下发各从业单位执行,并作为信用考核的依据。
  市交通质监机构应不定期组织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印发,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同时作为年终信用考核评分的依据。
  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对每个项目的检查,可以结合本市交通质监机构开展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并将检查监督意见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在考核的基础上,并根据平时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后,按照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的格式,将初评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质监机构根据日常督查进行考核评分,并按照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的格式,将评分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平时的检查监督情况,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各类从业单位得分。具体权重值如下:
  (一)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分别为70%、30%;
  (二)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单位、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分别为60%、40%;
  (三)普通公路、列入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市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70%、30%;
  (四)普通公路、列入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市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为60%、40%。
  第十六条 各从业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以同类工程合同价或考核期内完成投资作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其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 原则上综合得分≥85分为a级,60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 50分≤综合得分<60分为c级,50分以下为d级;各类考核为a级的从业单位数量原则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数量的30%以内(含30%)。若出现以下情形,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级:
  (一)考核为a级的项目部数量≤50%;
  (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三)任一项目部考核等级为c级的;
  (四)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市交通质监机构任一单位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
  (五)在其它省重点项目中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
  第十八条 aa级考核定级结果从a级中产生,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项目实际工期2年以上,且在工程实施期间考核结果均为a级,则完工当年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
  (二)从业单位承担的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2个(含2个),且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则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
  (三)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的从业单位,且任一同类工程考核等级均为a级的,其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若该从业单位连续2年考核为a级的为同一个合同段,则执行本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项目部(或总监办、驻地办)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该合同段实际工期的80%以上;综合评分定级为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