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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厦交建[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信用结果使用规定,仅适用于当年已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未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其信用结果使用一律按b级执行。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信用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招标单位和各级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 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
  对评标时间相对集中的项目,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同于中标一次,对享受信用奖励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即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一次。
  第三十四条 跨年度招投标的项目,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并采用信用奖罚的,执行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已公布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招标评标阶段采用资格预审时的信用考核结果;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或资格预审未采用信用奖罚的,招标评标执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已公布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函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评标时,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负责从厦门交通口岸网站查询并下载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供评审(标)委使用。同时评审(标)委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对受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尚未达到违法违规处罚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单位,在进入本市交通建设市场活动前应为提醒关注的对象。
  
  
第五章 信用考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设置信用结果使用条款。对未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督促项目法人(业主)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过程中,对发现的交通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略)
  附件二: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略)
  附件三:考核评分细则(略)
  附件四:考核评定有关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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