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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软硬件设备维护、用户注册、权限设置、信息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驻厅监察室负责人、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上网监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设计及模块划分,网上操作权限如下: (一)厅长及分管行政监察领导有权对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驻厅监察室的督查督办和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复审; (二)驻厅监察室负责人有权对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督查督办和投诉处理工作实施初审; (三)电子监察工作人员依据权限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所督查督办的权力事项及受理的投诉处理事项拟定督办意见。 第六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系统自动搜索与人工监察的方式,同步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发现的异常或疑似异常等情况及时审查,提出督办意见。同时,利用系统功能,自动保存监察工作人员监察工作记录,作为工作考核依据。 第七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中所发现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的督查督办意见,经报驻厅监察室负责人同意后,按督查督办规则实施,发送至相关处室处理。 第八条 被督办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反馈督办处理结果,如确实存在超期办理,行使权力不当等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九条 驻厅监察室按月度、季度和年度汇总全厅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督察督办情况,并报省厅和省监察厅。省厅根据督察督办情况,依照行政效能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电子监察工作的对外宣传、对外提供信息等应当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和所分配的操作权限开展电子监察工作,严禁违反规定越权查阅或获取电子监察系统中的信息。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或获取本人权限以外的电子监察信息的,应当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有关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传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立行政权力静态信息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主体、依据等内容应当与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并公布的行政权力一致。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按照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内、外部流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运行。 未经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事项的上述静态信息不得变更。 第三条 因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修改、废止或者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行政权力事项、权力事项内、外部流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增加、取消和修改等变更处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具体实施行政权力的处室在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厅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驻厅监察室备案; (二)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 (三)厅分管领导审核; (四)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定; (五)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内容对系统进行变更调整。 第四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内容、依据,并提交因事项变更而引起的内、外部流程调整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权力事项内、外部流程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编制和提交新的内、外部流程图及岗位说明。 第六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编制和提交新的自由裁量标准。 第七条 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变动的,应当及时对网上办件的岗位信息进行变更。 厅领导变动或者分工调整的,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任命和分工调整文件办理网上变更。 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变动的,应当书面报厅法规处审核后,由信息中心办理网上变更。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事项静态信息经审定后同意变更的,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