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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3-23
【实施时间】 2009-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工商、建设、旅游及机场部门:抽调专门力量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对“黑车”等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侧重配合打击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城建部门侧重配合打击摩托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旅游部门侧重配合打击旅行社使用非旅游车从事游客运输的行为;机场侧重配合打击“黑出租车”到机场或机场周边从事旅客运输的行为。
  
  五、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3月初开始,至2009年5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3月上旬以前)
  
  --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成立相应的联合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本地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突出问题,定时向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工作信息。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统一部署。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粘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的重要性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经营车辆。
  
  --做好调查摸底。各县市要尽快查清本地区各类“黑车”从事非法运营行为的基本情况,获取详实的第一手资料,明确打击非法运营的工作重点,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上旬至2009年5月初)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交通、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等部门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交公路发〔2005〕468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和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初至5月20日)
  
  各县市要进行全面系统总结,认真分析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防止非法经营行为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机构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工商、建设及旅游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州领导小组将派督查组,对各县市治理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督查。
  
  (二)坚持依法行政
  
  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对确定为非法营运的车辆,一律按规定予以暂扣,由交通运政部门依法处理,避免说情和干扰。执法中,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查处,为相关部门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对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及旅游等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车辆,协助查处“黑车”案件。
  
  (四)注重舆论导向
  
  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打击“黑车”专项治理的标语及发放打击“黑车”宣传材料,广泛深入开展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法营运车辆对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氛围,压缩“黑车”等非法营运的市场空间。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性,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治理机制。要通过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净化出租车和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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