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3-23
【实施时间】 2009-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信息沟通
  
  各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交通、公安、工商、建设和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互通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建立例会制度,分析研究重大问题和案件;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群体性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坚决杜绝事态蔓延。
  
  (六)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及取得的成效,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对非法营运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坚持疏堵结合,树立“大交通、大运输、大发展”的理念,统筹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城乡运输网络体系,通过增加运力或班次、发展农村客运班线、增开或延伸公交线路等方式方便居民出行,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等非法营运的生存空间。
  
  (七)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各县市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工作情况每周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州领导小组每半月向省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州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略)
  
  2.有关宣传材料和报表(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