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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予以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要求,逐步解决非煤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凡新建、改建非煤矿山的每一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管、煤矿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2年内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省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惩罚。各级执法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