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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0-31
【实施时间】 2010-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要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投入。对中央资金支持的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项目,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完善检测检验、事故现场勘查、物证分析、培训教育、技术标准制订等为重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基地,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严格监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四)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省、市、工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消防部队和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救援力量,给予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各种力量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满足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伍。对于承担区域性服务的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地要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重要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安全生产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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