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法[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于11月份开展2010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对象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评查采取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安排,组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对期间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真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归纳整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撰写自查报告。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组织人员到各市进行重点检查与抽查。评查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评查步骤
  案卷评查活动从11月上旬到下旬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及自查阶段(11月1日-10日)
  各单位对照《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标准(2010年)》(见附件)规定的检查内容,完成归档立卷,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集中检查及抽查阶段(11月11日-20日)
  我厅组织检查组到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听取汇报,随机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总结及反馈阶段(11月21日-25日)
  自查和集中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对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评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几点要求
  (一)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是国务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也是新颁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重要内容,评查结果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案卷评查结果,经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向被检单位反馈。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案卷,提出纠正意见。问题严重的,在必要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要加大建立、健全案卷归档评查制工作力度,并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常态化工作固定下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附件: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201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2010年)
  

  一、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三)卷内应当收齐下列材料,并按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的基本次序装订:
  ⒈ 法律文书部分
  (1)立案呈批文书;
  (2)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3)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有关送达法律文书;
  (8)其他法律文书。
  ⒉ 证据部分
  (1)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文件;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
  (4)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书证;
  (6)物证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单、抽样取证清单等);
  (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
  (9)听证笔录;
  (10)其他证据;
  (11)附卷物证目录。
  ⒊ 执行部分
  (1)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2)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4)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⒈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⒉ 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相一致;
  ⒊ 证据的质量达到确凿,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
  ⒈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⒉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⒈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减轻、从轻情节的,不减轻、从轻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