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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认真落实国家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继续扩大小火电机组关停范围,逐步淘汰服役时间长、煤耗高、污染重的20万千瓦级及以下燃煤火电机组。“十二五”期间,力争关停小火电机组200万千瓦。同时,谋划一批“上大压小”项目。 加强对火电企业污染治理,对烟尘、二氧化硫等排放超标的实行限期改造或关停。严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新建火电项目必须同步建设高效烟气除尘和脱硫、脱硝装置。 到2015年,力争全省燃煤火电平均供电煤耗由2010年的345克/千瓦时下降到330克/千瓦时,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10年水平,氮氧化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有显著改善。 (六)推进用电方式转变。加强运行调度管理,确保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提高电力消费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落实有序用电方案,适时组织工业企业错峰、避峰和实施可中断负荷,转移高峰负荷。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加快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重点项目,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新能源发电的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全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安排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对新能源发电和电力装备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和电力装备本地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鼓励燃煤发电和新能源发电企业多业发展,对投资电力装备、基础设施和地方公益事业的发电企业优先配置资源,优先列入相关规划,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供应。鼓励发电企业利用省内外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实施“上大压小”,关停机组享受3年发电量指标,支持关停机组有偿转让其发电量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发行债券,提高资金筹措能力。支持电力装备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在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基础上,积极推进输配电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全面落实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施办法,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定价和补贴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 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推进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继续推进战略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以及知名品牌企业的战略合作,在新能源发电、电力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等方面谋划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和竞争力的重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省外生产基地,实施煤电一体化综合开发,提高煤炭保障能力,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三)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强化电力规划刚性作用,电力规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电力项目建设用地和输变电线路走廊予以保护。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电网项目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核准,对周围环境因素变化不大且执行典型设计的电网项目环评报告,原则上也以打捆的方式审批。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项目,加快选址和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加强即期运行调节。完善电力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强化电力生产运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积极争取铁路部门运力支持,力保骨干发电企业电煤运输需要。加强电网抗灾能力建设,搞好应急物资和抢险设施储备,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增强电网保障能力。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加强电力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和防控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 (四)搞好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火电、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发电和电网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开展规划环评,在前期准备阶段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在施工阶段实施环境监理,在投产运行过程中全面落实环保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把电力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电力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十二五”目标的实现。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河北省电力“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