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2-27
【实施时间】 2008-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州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四是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各县市、各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等制度,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积累经验。

  五是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的要求,各县市、各部门要开展持续不断的、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有效载体,让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学校、食品协会、学会等部门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六是强化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部署的督察和评价。各县市要不断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导、督办工作,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予以重点督查督办。每年要对所属乡镇和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对做的好的乡镇和部门要予以表彰,确保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