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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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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四)加强对所属各纳税人和缴费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预算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效率,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和市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

  

  (六)编报、汇总、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指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与市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预算安排,按月审核、报送本部门分月用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审核并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变动、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直属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市本级需在下年度使用上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待财政总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结转项目通知相关部门,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征缴收入。各种税收的缴纳应按照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将市本级收入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或财政专户。其中,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一般要在5日内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对于实行中央与地方各级共享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收入,市与旗县市区共享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局批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退库给单位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六条  各项预算收入退库事项的办理,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收入退库的文件或有关制度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七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收入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经办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以及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逐步实行财税库联网,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缴情况,对预算收入实施动态监控,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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