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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三)负责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四)为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级财政资金借款规模进行定期清理、检查、考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财政借款的预算单位,在借款有效期内,如发现借款挪作他用的,可提前收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