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三)负责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四)为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级财政资金借款规模进行定期清理、检查、考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财政借款的预算单位,在借款有效期内,如发现借款挪作他用的,可提前收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