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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2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人口流动,提高城市活力,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跨县和县与城区间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

  财政、人社、教育、计生、税务、工商、房产、民政、卫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与劳动就业登记、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登记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  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包租30日以上用于商住、经营的流动人口应进行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学校、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

  第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有下列权益和待遇:

  (一)就业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社会救助;

  (四)法律援助;

  (五)办理税务登记;

  (六)与市民同等的培训服务;

  (七)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义务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

  (八)参加有关劳动技能竞赛和先进市民及劳动模范的评比;

  (九)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十一)免费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和治疗;

  (十二)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十三)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或者待遇。

  第七条  未满16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负责。

  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居住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并填写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表。

  第九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其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屋出租人依法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人像信息;

  (二)成年育龄妇女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租赁房屋居住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

  流动人口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监护人、其他亲属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流动人口委托代其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或者其监护人及其他亲属、所在单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属于进行居住登记的,应当场给予登记;属于申办居住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不收取费用。所需工本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并纳入公安机关预算项目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2年、3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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