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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经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 2、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委托进皖行政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经市级核验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造师(或现场总监)注册证书、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部组成机构文件(附名单)、人员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仍按照《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登记备案程序执行,并应通过《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系统》,进行在皖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信息备案。 第九条 信用登记手册按照每企业不重复领取的原则进行发放,并按发放日起设定一年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天需经由备案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信用登记手册作废。 第十条 对进皖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已在工程所在地备案并领取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享有当地建设工程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纳入本地区建筑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取得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需要到备案登记地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开展建筑活动时,由备案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介,并出示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工程投标时无需再提供进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备案所在地在开具转介信函时,应认真核实该企业在备案地的工程项目实际完成、合同履约及人员到位等方面情况。信用登记手册信息齐全,市场行为规范、信誉良好且备案注册执业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十三条 《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作为进皖企业在皖备案登记管理的凭证之一,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跨地区备案、投标时出示,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不得予以扣证。 第十四条 《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在有效期内遗失的,须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由企业向备案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申请办理。信用登记手册在一个年度内遗失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进皖企业,需按照信用手册初始登记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进皖企业变更资质证书信息、在皖行政负责人、在皖办公场所等信用登记手册信息的,应从实际发生变更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备案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建立进皖企业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月采集进皖企业日常建筑市场行为、在皖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项目承揽情况、注册执业人员项目实际到岗等方面信息,每月10日前将所在地进皖企业上月数据汇总情况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第十七条 建立进皖企业定期考核和违规清出机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进皖企业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进皖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参照《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办法》、《安徽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进行,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对进皖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将结果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进皖企业进行一次动态考核,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发文公布。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进皖企业信用登记手册有效期顺延一年;“基本合格”的进皖企业信用登记手册有效期暂定半年;“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在皖信用登记,自结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皖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进皖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委派指定的进皖行政负责人全权负责其在皖的一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