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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进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将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发生一起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发生二起死亡一人安全事故的,或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皖企业做出清出处罚决定前,应先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后实施,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