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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省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