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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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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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