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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