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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10]22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一)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详见《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不超过1.8元/人次、二级站不超过1.4元/人次、三级站不超过0.8元/人次;运费在10元以下的不超过0.5元/人次(不受站级限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60%的实载率计入票价,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四)燃油附加费:以2006年5月24日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5416元、90#汽油每吨6158元为基数,以油价上涨300元/吨为起征点,可收取0.0036元/人公里的燃油附加费。油价上涨不足300元/吨的不收取,超过300元/吨的每上涨100元,可按0.0012元/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当油价回落时,也按相应的办法下调燃油附加费。具体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全票及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申报说明。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六条  行包运价:行包运价分为旅客随车同行计价行包和不随车同行计价行包。

  

  (一)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详见《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运费按0.003元/千克千米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费(含杂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五)行包占座费,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价,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七条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运价单位、计费重量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相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价格核定和监管


  第二十条  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省辖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对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应进行成本监审,兼顾农民承受能力及经营者利润,合理制定。县(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客运站、点和旅客集散地等源头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细则中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客运票价,填写《安徽省公路班线客运票价申报表》(附表三),向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如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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