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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为保持票价相对稳定,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1个月内不得变动;春运前1个月内不得上调票价。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应按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在票面上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指导价、当日执行价等相关信息,已核定的汽车客运站票价(附表四),应在车站、车厢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按《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退票。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运价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票印制、管理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
附表二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 附表三 安徽省公路班线客运票价申报表
说明:1、线路名称填写××-××。 2、类型等级填写特大型普通、特大型高一、大型普通、大型高一、中型普通、中型高一等依次类推。 3、本表一式3份,一份自留,另外两份分别向具有客运运价管理权限的市、县(市)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4、票价申报当事人应保证上述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表四: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
说明: 1、客运站所公布的线路及票价情况应与客运企业申报的资料一致。 2、营运方式填写快客、直达等。 3、监督电话为:具有客运运价管理权限的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话。在票价公示牌醒目处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