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7.鼓励就业困难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8.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当年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年人事劳动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普及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和成功率。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服务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等鼓励创业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其在乡镇基层从事创业活动。 9.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者行业,兴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在创业场地、金融渠道、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10.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11.支持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完善移民创业扶持体系,加大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市场信息、创业引导和服务工作力度,提高移民创业能力。 1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13.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企业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支持,财政全额贴息。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创新培训模式。要建立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采取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将新一轮创业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2.提高培训实效。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 (四)建立创业服务体系。 1.提供创业资金保障。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人群从事创业活动。 2.推进项目带动创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带动创业、扩大就业的具体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开发和提供适合劳动者创业的产业项目,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 3.加强创业指导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开展“创业街道(乡镇)”建设,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4.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市级特色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现有的项目、场地或其他设施和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以及创业项目的孵化和生产经营基地。力争到2012年建成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区县(自治县)建成1个区县(自治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使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创业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构建市、区县(自治县)二级创业孵化体系。市财政对市级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5.设置专门服务平台。要建立监督、评估考核体系,指导和监督创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及对培训质量的评估和跟踪。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评估、论证、推介等工作。组织创业师资队伍,指导创业者完成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解难答疑、政策咨询等工作,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开展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受理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等融资服务。成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对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