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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2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

  (市城管办、市建委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4号)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先验收后移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管理提前介入。竣工验收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接收后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和市政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家具、沿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四、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城管办和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城管办、市建委、各区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市政设施移交接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做好由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市城管办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接管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接管工作,督促接管单位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等工作。

  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级市政建设、设施管理等部门做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协调做好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六、接管程序

  (一)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程序。

  1.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变更文件批复为依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接管单位应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合建设单位检查市政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并将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抄告建设单位。

  2.移交申请。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移交申请;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向市城管办出具移交工作联系单。

  3.移交接管。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接管单位或辖区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接管相应设施,并出具接管工作联系单反馈给市建委。

  4.问题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由市建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移交、接管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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