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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出具证明形式: (1)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核准 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报相应级别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初审意见的出具 1、办事程序: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出具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初审意见。 2、申请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报稿)复印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同意企业上市意见函的出具 1、办事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市政府需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函。市发改委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征求意见的函》后,提出意见,复函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意见函后复函中国证监会。 2、办理时限:市发改委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 (七)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 1、在市上市办办理备案手续: (1)对象:受理本市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2)程序:机构在《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2、动态管理和评价: (1)在市上市办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如实填报、及时、动态更新《服务系统》填报信息。 (2)备案机构与我市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等直接融资服务协议的,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协议复印件报备市上市办。 (3)对认真履行上述(1)、(2)事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备案机构,市上市办优先向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 对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通报或被企业投诉的备案机构,经核实后,将被记入市上市办建立的机构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二、扶持政策 (一)有关事项的界定 1、《意见》中的政策扶持对象必须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2、《意见》中融资金额的认定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即包含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多次融资。 3、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在本市的投资必须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4个月内达到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募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上市办申请延长。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1)进入辅导备案: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厦门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2)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 境外上市: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③具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