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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④其他在本市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2)再融资: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具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注册地在厦企业境内外上市50%,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鉴证报告; ③其他在本市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厦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3)“买壳”上市: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上市公司在本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上市公司在本市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①《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3、申请个人所得税扶持: (1)《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部门出具的因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厦门市企业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单》(附件3)。 (三)审核拨付 1、办事程序:市上市办初审: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上市办,市上市办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财政部门审核。 市区财政部门审核: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区属企业由各区财政局或管委会计财局先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上市工作补助经费、奖励资金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涉及区(管委会)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2、办理时限:市上市办初审:10个工作日; 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复核5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市财政局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报稿)复印件除外)应用a4纸按顺序、编制页码和目录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三)原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附件2 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此表应一式三份;其他事项一式两份。 附件3 厦门市企业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此表应一式三份;其他事项一式两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