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接上页]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六)代收手续费;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