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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邯郸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大建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邯郸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以及对竣工验收合格前在建住宅(以下简称全装住宅)的外表或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  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行使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邯郸经济开发区、市马头工业城建设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 、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工商、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执法、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市主城区内的新建住宅工程提倡全装修交付使用。具体装修验收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个体从业者,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取得资格证书。

  

  第七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非法转包。

  

  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七)安全责任的分担;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标准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等产品标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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