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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颁布时间】 2010-10-22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邯郸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大建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邯郸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间接向河流、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市级以上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执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遵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排污口设置包括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新建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建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一)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内容,并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由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应当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市或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六条  设置排污口,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设置排污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意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批准排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设置排污口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置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免予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九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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