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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4号――2011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84号)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10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1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自2010年1月1日起,镁砂、滑石、矾土企业的产品原料须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08年-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a.轻重烧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09年出口量达到10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b.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c.未煅烧的水镁石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08年-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10年1-6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实际出口,或2007年-2009年年均供货量达20000吨。

  

  d.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09年有出口实绩,或2010年1-6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实际出口。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5.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8-2010年8月期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30万美元)。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8-2010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8-2010年8月期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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