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注:2011年度第一次招标暂不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做硬性考核,自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时再执行统一的注册资本标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2011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额: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须符合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业绩和供货业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须在2010年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参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参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须签署双方同意合并划转出口业绩及当年未使用配额的书面协议。协议须注明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出让方放弃有关招标商品的投标资格、出口业绩和当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额,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业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提供正本,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完成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业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可凭合并后的业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经合并业绩的再次拆分。 五、2011年度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18.22,-0.78,-4.11%)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7-2009年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10年6-7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07-2009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08-2010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联合年检合格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e、流通企业须提供供货企业符合b、c、d款要求的环保、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 上述提供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