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5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57号)


  

  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报告》(广阳江〔2009〕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阳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目前已基本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三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四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018号

  


  项目: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

  

  持证单位: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立刚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简称“我局”)审查了阳江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贯彻了《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阳江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在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建造(包括核安全设备)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五、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机组安全的影响。

  

  六、按照审评工作单的承诺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审评中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映到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

  

  七、发放建造许可证后要及时开展或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施增加堆腔注水系统的方案尚需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及试验验证。

  

  建造阶段在不降低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可预留必要的相关系统并调整保温层,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提交相关论证报告。

  

  (二)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开展atwt分析中关于调节棒作用问题的相关分析。

  

  (三)对联合泵房地基非均匀沉降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审评过程中的承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