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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5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及时提交对于抗震i类地下管廊(ga管廊)分析模型问题的补充分析报告。

  

  (五)关于废液和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改进的相关设计论证报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在功率运行及低温水密实工况下的超压分析报告,应在贯彻落实核安全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六)在落实营运单位的目标、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应确切规定和详细分析要执行的任务和工作;确定组织机构中各级人员的适当配备和资格要求。

  

  如果执证单位发生变更,应事前提供全面详细的可行性调研与评估论证报告。

  

  八、我局将对阳江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活动中的关键工序设控制点并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你公司未经我局同意释放控制点,不得开展下一阶段相关工作。设立控制点的关键工序为:安全壳穹顶吊装前、冷态功能试验(cft)开始前和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前。

  

  九、你公司应接受我局及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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