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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与改革”。 4.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对《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商贸”修改为“商务”。 2.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十一、对《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与改革”、“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 2.第八条、第十六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与改革”。 3.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4.第三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5.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二、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2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中的“农牧行政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部门”。 2.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2处)、第二十四条中的“商业”修改为“商务”。 3.第五条第三款中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环卫”修改为“市容”。 4.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三、对《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规定。 2.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在水库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水利”。 二十四、对《西安市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中的“文物园林”修改为“文物、市容园林”,“民族宗教”修改为“民族、宗教”。 2.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修改为:“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3.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五十条增加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中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作报请批准法规的说明”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说明”。 二十六、对《西安市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九条第一项中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2.第十条第四项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房产”修改为“房屋”,“市容环卫”修改为“市容”,“市政、公用事业”修改为“市政公用”。 第十条 第五项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经济”修改为“商务”。 二十七、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 第三项中的“预算外资金”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十八、对《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