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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无装入假证明、假学历等假材料的情况。 3.无对干部档案内容进行涂改的情况。填写制作材料时,因笔误造成的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档案内容进行的更改,应加盖组织审核确认章或有相应的组织说明。 4.档案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工作经历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的组织说明。 (二)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归档材料,其填写必须规范,手续必须完备。 1.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须有组织印章。 2.中组部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应逐项填写,所填信息真实、准确,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3.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4.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或考察人)和时间。 5.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证书、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制件存档的,须在复印件上注册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四、干部档案的整理规范 (一)分类准确。按照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第一类:履历材料。主要为履历表、任职简历。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第五类: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 第九类: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招录、聘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任免、调动、挂职、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公务员登记或调任材料。 第十类:健康检查材料;毕业生报到通知书;干部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其中,第四、九类材料须采用二级分类法。 第四类的二级分类为: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3.科研学术水平材料;4.培训材料等。 第九类的二级分类为: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二)排列有序。 1.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适用于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第四、九类在二级分类后按时间顺序排列。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 (三)目录清楚。 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相邻材料名称相同的,不能用“\/”简写,必须逐条完整填写。目录应清楚、准确,严禁粘贴、涂改。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第三、四、九类材料的目录,不能在同一项中填写其它类别材料的条目。 (四)技术加工合理。 每卷档案不得有散材料且装订整齐、无乱孔、无脱页、无损坏文字。 五、干部档案的装具要求 使用中组部及省委组织部规定的新型塑料干部档案卷夹。 六、干部档案的安全转递 严格按照干部档案转递制度,在干部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材料由各市、州局派专人送交省局人事处,一律不允许本人自带或邮寄。转递时必须逐项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见附件1、2),保留存根,作好登记,以便备查,杜绝打白条。为防止在转递过程中干部档案散落、泄密,严格做好干部档案的密封工作,确保档案转递安全无误。 附件:1.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2.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 附件1 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字第 号
附件2 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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