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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厅字[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厅字〔2010〕1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慈善总会制订的《哈尔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8日

  


  
哈尔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慈善捐赠工作的意见》(黑办发〔2008〕1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哈发〔2009〕14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慈善一日捐”(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友爱互助、和衷共济、奉献社会的新风,坚持鼓励奉献、自愿量力、应捐尽捐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爱心捐赠活动中来,充分展示冰城人民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捐赠范围、参考标准和活动时间

  

  (一)捐赠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困难家庭人员不组织捐赠)。

  

  (二)捐赠参考标准

  

  1、个人:一天的收入,即月收入总额÷22天。

  2、各类企业及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一天的利润收入,即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65天。

  

  (三)活动时间

  

  “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日期根据当年情况确定。今年“一日捐”活动在11月份进行。

  

  三、激励措施

  

  (一)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均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各部门、各单位参加“一日捐”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范畴。

  (三)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可担任慈善机构的相应职务。

  

  四、活动组织与捐款接收

  

  “一日捐”活动的组织与捐款接收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市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日捐”活动,由相关归口牵头部门负责;市属大专院校、金融机构和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一日捐”活动。所募捐款由市慈善总会接收。

  (二)各区、县(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日捐”活动,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所募捐款由当地慈善分会接收。

  (三)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款的,可自行选择到市慈善总会或区、县(市)慈善分会捐款。

  (四)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县(市)慈善分会接收捐款要使用专用票据,建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并将捐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

  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哈部队的“一日捐”活动,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由省组织。

  

  五、捐款的分配和使用

  

  (一)各区、县(市)慈善分会接收的捐款,除全市性重大自然灾害实行统一调拨使用外,一般情况下自留80%,上缴市慈善总会20%统一调剂安排。

  (二)各级慈善会接收的捐款要用于灾民、困难群体生活方面的临时性救助和开展助医、助老、助学、助孤、助残等慈善救助活动及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赠人对捐款的使用有定向要求的,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

  

  六、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慈善会要建立“一日捐”活动信息通报制度,保证将捐助款接收、使用情况在报告监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跟踪检查,及时开展审计监督,确保捐款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慈善捐赠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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