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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2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4
【实施时间】 2010-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为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对专项行动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政策、抓部署、抓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组织协调,把工作落实到位。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二)通力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严肃性和有效性,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各县(市)区和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专项办报送工作简报,重大执法行动结束后5天内应向市专项办报送工作情况。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等疑难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对口机关请示。三是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作用。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有关部门要利用“12330”知识产权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及其他相关举报电话,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五、时段安排

  

  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于11月17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市专项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20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专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专项办,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21日至4月1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全市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市专项办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和省专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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