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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以下简称《示范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体方案》和《示范协议》规定,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在嫩江流域(尼尔基灌区)、松花江流域(松嫩平原段)和呼兰河流域(庆北绥地区),示范项目安排在相关县(市)和农垦系统。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指导下,坚持增地、增产、增效、增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运作;整合资金,规模建设,有效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2010年到2012年,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达到400万亩以上,建设基本农田204万亩,新增耕地3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5亿公斤,年增农业直接收入11亿元。其中,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达到250万亩,新增耕地13.8万亩;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50万亩,新增耕地16.4万亩。

  

  三、项目条件

  

  (一)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严格限定在嫩江、松花江和呼兰河流域,整治项目要在现有水利骨干工程控制范围内,并与工程相连通,确保有充足的水资源保障,能排能灌;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规模推进条件,新增耕地比率不低于7.5%;所在地政府、农垦分局主导作用突出,农民和农场职工要求土地整治意愿强烈;以往整治项目实施良好,已有在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不再安排新建项目。整治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3万亩至5万亩,投资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至8000万元。

  

  (二)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原则上在重大工程项目区外选定。每个示范项目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拆旧复垦新增耕地不少于2400亩;位于项目区的撤并村屯必须全部搬迁,事先实现建新安置到位,并做到原产权灭籍;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服务、组织、保障到位,农民群众积极支持;已有在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不再安排新的示范项目。示范项目按照“成熟一批、立项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进行,每个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2万亩至3万亩,投资规模控制在4000万元至6000万元。

  

  四、项目生成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示范项目由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规定确定各地当年申报项目,以市、县政府和农垦总局为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报立项。申报立项文件要附带市、县政府和农垦各分局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以及本级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环保、畜牧、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并标明项目区域的地理坐标。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后,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形成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按照省政府审定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和农垦分局开展项目勘测、工程设计、可研报告和预算编制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土地勘测、工程设计进行论证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论证评审,评审审定金额作为项目确定投资额。根据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及设计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和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根据已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划分标段,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除特殊工程外,每个标段工程费额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得人为拆分、肢解划定标段。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中标结果须经监督部门确认。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中标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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